2014年5月9日 星期五

現行結婚生效要件:登記婚


民國95年時,有一對在路上邂逅陷入熱戀的年輕情侶,因為好玩,在經過台北地方法院時,一時興起,跑進法院內公證結婚,同時也找來兩位朋友證婚。但4個月後,兩人分手了,並未把這場隨興的婚姻放在心上。
97年,男生與新任女友欲步上禮堂,卻發現他是已婚身分,依照當時的法令,採取儀式婚的制度,前婚姻有效,以致男方必須與前女友辦理離婚手續,方能與現任女友結婚。

民法修正前條文第九百八十二條 :「結婚,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。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,推定其已結婚。」

民國96年05月04日民法修正第九百八十二條 :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」

現行民法對於結婚生效要件從儀式婚改採登記婚。結婚不再採取以公開儀式來認定,而是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,婚姻才算正式生效,也就是說未來不一定要舉行公開儀式,男女雙方只要到戶政機關登記,婚姻就有法律效力了。以往結婚採「儀式婚」,只要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就算有效,但實務上易產生騙婚或重婚情事。新修正登記婚制度於97年05月24日生效。

結婚登記是以完成登記手續當天為生效日,並非以宴客當天為生效日,若想要以宴客當天為生效日,新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外,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,結婚雙方當事人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。

應備證件
1.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(外籍配偶請攜帶護照及婚姻狀況證明正本)。
2.雙方之戶口名簿正本。
3.最近2年內的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。
4.結婚書約(包括年滿20歲之證人二人簽名或蓋章)。
5.未成年人結婚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。
6.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,每張新台幣50元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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